[聯合] Lasutan部落豐年祭 跳戰舞迎賓

「感謝祖靈庇佑,也希望青年返鄉,共同維護並推動部落傳統文化。」花蓮縣長夫人徐榛蔚昨天參加花蓮市國裕里Lasutan部落豐年祭,以原住民語向族人問候,許多族人驚喜,也回報熱烈的掌聲;Lasutan頭目李吉勇非常高興,指著掛在豐年祭會場周圍的旗幟鼓勵族人「說族語,從我開始!」

[中時] 以學術之名 原民轟台大偷神木

南投信義鄉山林共治自救會等多個原民團體,不滿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未事先告知,就把2棵因風災傾倒的千年紅檜神木,從原住民傳統領域運出,昨集結上百人到台大校門口抗議,要求台大將「竊占」的神木歸還,以慰祖靈,否則不排除採取更激烈的行動。

[自由] 〈台北都會〉聯合豐年祭冷清 挨批不尊重

二○一四新北市「原祭」原住民族嘉年華會系列—聯合豐年祭,昨天在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舉行,活動強調十六個族群代表參加,展現多元的文化內涵,偌大的廣場卻因出席的人少,相當冷清;原住民族議員痛罵原民局輕率的做法藐視原住民文化,令人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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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中時] 原住民持土造長槍 判無罪

中國時報    B2/台中市新聞           2014/07/18
原住民持土造長槍 判無罪

【陳界良/台中報導】
  朱姓原住民今年3月間因與人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查 扣1把土造長槍,被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但 台中地院認為,自製土造獵槍是原住民特有生活傳統所形成的狩獵文 化習慣,民國90年修法後已除罪化,判朱男無罪。
  台中地院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90年11月修正公布後 ,已將原住民基於生活需要而持有獵槍的行為除罪化,原住民持有獵 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未經登記則以行政罰加以處罰。朱男的土造 長槍外型簡單、結構簡略,應屬「自製獵槍」,審結判朱男無罪。

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自由] 獵人非法持自製獵槍 遭查獲移送

獵人非法持自製獵槍 遭查獲移送
2014-06-03  18:30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原住民獵人柯吉勇持自製獵槍,2日晚上22時從南投至古坑山區打獵,遭巡邏員警攔檢,因非法持有自製獵槍,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原住民獵人自製獵槍遭員警攔檢,因非法持有,最後移送地檢署偵辦。(記者詹士弘翻攝)
家住南投縣法治村的柯吉勇,曾至古坑鄉棋盤村打工,發現山區有許多野生動物,利用端午返鄉過節,帶上2把自製獵槍,打算至棋盤山區打獵,剛好碰上為防制電纜線竊案,加強山區夜間巡邏東和派出所員警,遭到攔檢。
警方發現,柯吉勇持有的獵槍,係由柯嫌自製,由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可發射彈丸,為提升射擊準確度,還加裝紅外線瞄準器,除查獲自製獵槍2把外,另有工業用底火30粒及鋼珠彈10粒。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自由] 〈南部〉原民製獵槍鬆綁 可望給槍也給彈

〈南部〉原民製獵槍鬆綁 可望給槍也給彈
2014-04-25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給槍不給彈受詬病,花東兩縣警方與議會聯手出擊,終於修正,新規定可望在五月底上路,未來原住民使用喜得釘火藥獵槍將不違法,部落獵人齊呼遲來的正義;縣警局強調,僅就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召開協調會,並針對部分管理辦法研商共識,非正式定案,需內政部明文核頒,才能依相關規章處理。


未管制的工業用底火「喜得釘」,相對填充式火藥,安全又穩定,原民獵人爭取使用,成果大躍進。(記者陳賢義攝)


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可望修正,使用喜得釘火藥獵槍將不再觸法,部落獵人齊呼遲來的正義。 (記者陳賢義攝)

排灣族獵人「烏尼安」說,科技日新月異,原住民也不可能故步自封不求長進,傳統「前填式」裝彈,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走火、膛炸危險;警政署在一百年底修改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定義原住民自製獵槍,強調自製獵槍結構性能遠不及制式獵槍,須逐次由槍口裝填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火底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無法跟進思考原住民為安全改良獵槍擊火功能;重新修正定義,開放使用喜得釘,對於傳承狩獵文化與兼顧現實才能取得平衡。
裝填鉛彈 用喜得釘將不違法
卑南族獵人「阿度角」則說,狩獵是原民傳統文化核心價值,從青少年時期就得開始接受訓練,填充火藥獵槍可能造成膛炸的威脅及潛在危機,始終縈繞在族人心中,揮之不去;族人使用可合法在五金材料行購買、並未管制的工業用底火「喜得釘」(建築界常用,作為發射動力),相對安全又穩定,重新釐清及定義原民自製獵槍,確有必要,倘若僅「半套」式的給槍不給彈,不僅造成原民權益受損,也為執法人員帶來困擾,遲來的正義。
縣議員江堅壽表示,這次通過要點包括可使用喜得釘裝填鉛彈、同意不規定一定得由槍口裝填子彈、排除不得使撞針擊發規定、槍管不規定得兩公尺長及可在九十六.五公分內、修正計畫五月底完成,努力了兩年多,終於獲得突破成果。
相關細節 需內政部審核通過
縣警局強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屬行政權,只需內政部審核通過,這次協調會僅就原民自製獵槍定義及部分規章研商,並達成共識,但相關細節及實施辦法仍有修改及討論空間,非正式定案,五月底是否生效有變數。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蘋果] 2原民改造獵槍 判無罪

【陳宏銘╱屏東報導】屏東縣兩名排灣族獵人,私自改造持有的合法獵槍遭法辦,屏東地院近日判決兩人無罪,且認為國內需修訂法律程序,明確定義獵槍型式規格;獵人總算鬆口氣,但警方抱怨「抓了卻被判無罪,簡直做白工」。原住民學者認為,現行槍枝管理規定混亂,原住民狩獵文化凋零,政府務必正視。

屏縣近來有兩名原住民獵人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並遭起訴,最後都獲判無罪。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自由] 原民自製紅外線獵槍判無罪 檢上訴

原民自製紅外線獵槍判無罪 檢上訴
2014/01/20


警方起出杜男私製的獵槍,雖造型簡陋,但可打穿4毫米鋼板,射程超過70公尺,威力驚人。(記者邱芷柔翻攝)

〔記者李立法、邱芷柔/屏東報導〕杜姓原住民自製獵槍遭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為槍枝粗糙,基於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判無罪,檢方質疑該獵槍配備紅外線(見圖,記者邱芷柔翻攝),火力強大,不適用原住民免責條款,於日前提起上訴。

杜姓男子去年被警方查獲土造長槍一把、鋼珠138顆、工業用火藥百餘顆、紅外線瞄準器一副,雖杜男強調自製獵槍是為了驅趕山豬,但檢警測試該長槍可射穿4毫米鋼板,射程超過70公尺,威力強大,依法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該槍結構簡單,攜帶不便,難以做為近身武器,且須每次發射後重新裝填,用於犯罪有所不便,加上該槍缺來復線,準確性差,故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條不罰之規定。


檢方不服,以美國為例,擁有合法槍枝定有嚴格規範,我國所規定的「獵槍」,實無明確定義及規範可供參考,純以使用者是否做為狩獵使用來判斷,原住民免責條款立法原意,在於保障傳統文化並兼顧社會秩序,槍枝應符合高院判決明示的結構簡單、性能低,杜男槍枝比起傳統獵槍,火力強大許多,不適用免責條款。

[自由] 誤以為帶獵槍合法 原民被抓

誤以為帶獵槍合法 原民被抓
2014/01/20


新竹縣劉姓原住民揹這隻長槍騎機車上山打獵,在120號縣道上被巡邏警網攔下逮捕。 (記者蔡孟尚翻攝)
沒送驗登記 警告知仍違法

〔記者蔡孟尚/竹縣報導〕「原住民獵槍不是合法了,為什麼還抓我?」

新竹縣尖石鄉26歲劉姓原住民,16日晚間揹著1支土造長槍騎機車上山打獵,在120號縣道40K被巡邏警網攔下帶回偵訊,由於這支獵槍並未送驗登記,最後還是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送辦。

警員告訴劉男,雖然最高法院有不罰原住民獵槍的判決,但在還沒修法前,警方還是會抓沒有送驗登記的獵槍,而且只要槍枝具有一定程度殺傷力,持有人還是會被起訴,至於判決結果如何,那就看法官心證了。

警方調查,劉男於26日晚間大剌剌地揹了1支土造長槍,騎機車要上山打獵,11點20分在120號縣道上被巡邏警網攔下,警員發現他這支使用喜得丁工業底火且附掛紅外線瞄準器的後膛槍,並無送驗登記,於是將他帶回偵訊。


劉男說,他看報紙,以為原住民獵槍已經合法了,所以才放心把獵槍揹在背後就騎機車上山打獵,沒想到還是被警方抓。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自由]自製獵槍 東縣議員促由原民會訂規範

〔記者張存薇/台東報導〕原住民自製獵槍限制多,議員江堅壽建議,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傳統與文化訂出相關規範,再交由警政署執行。

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聯合] 原民使用獵槍嚴管 獵人反彈


【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2012-07-01/聯合報/B1版/高雄屏東台東.運動】

原住民使用獵槍爭議不斷,其中改造獵槍是目前警政署嚴格取締的目標,引起台東部落獵人反彈民認為立法欠妥;不過,台東地檢署則依循立法規範,認為原民狩獵倘若便宜行事,規避法則,恐引起治安問題。

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自由] 滿20歲原住民 可擁2支獵槍


滿20歲原住民 可擁2支獵槍

2011/09/04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阿峰」地下兵工廠單月賣出4把獵槍到山區,為何山區會成為其販槍的銷貨熱區?高市六龜警分局長王欽源表示,因原住民經合法申請即可擁有獵槍,平日可獵捕非一、二級保育類動物,但販賣改造槍枝是觸法的行為,一經查獲,將吃上槍砲條例官司。

王欽源指出,凡年滿20歲、無有期徒刑前科等原住民,都可向警察機關申請獵槍執照,每人最多可申請2支,每戶不可超過6支,每2年重新換照一次,檢查是否有改造,每次手續費30元;如果已老舊不堪使用,則可以報繳作廢,再重新申請。

目前高市桃源、茂林和那瑪夏三區的原民,登記有案的獵槍共有337支;王欽源說,這些獵槍均出自族人的手藝打造,通常槍管比較長,造型也比較不講究(見圖,記者蘇福男攝);與用來從事不法行為的改造槍枝不同。

王欽源表示,原民雖可打獵,但不能獵殺一級(例如長鬃山羊)、二級(例如山羌)保育類動物,除非狩獵祭、豐年祭等傳統祭典,取得農政單位許可,才可一定數量獵殺保育類動物。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自由] 原住民持有獵槍子彈 除罪


原住民持有獵槍子彈 除罪

2010/12/22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持有改造玩具類空氣槍的罪責減輕,並將原住民持有獵槍子彈除罪化。

被判有罪的原住民獵人,可合法申請擁有獵槍。

另外,原本本法第八條將空氣槍與獵槍等槍枝同類規範,只要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但內政部認為,空氣槍殺傷力較低,行政院提案修正,對於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09年3月7日 星期六

[自由] 族人常狩獵 阿里山鄉長:立法應更明確


族人常狩獵 阿里山鄉長:立法應更明確

2009/03/07

〔記者謝銀仲/嘉義報導〕針對原住民獵槍狩獵被法辦情形,阿里山鄉鄉長陳明利指出,阿里山鄒族原住民早年均以狩獵為生,各家戶都有獵槍,持獵槍上山打獵是鄒族原住民傳統生活的一部分,在阿里山地區也是非常普遍的事。

陳明利說,立法院深知狩獵是原住民生活不可割捨的一部分,立法時,也通過原住民經向當地治安機關登記,可合法擁有土造獵槍,只要不濫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自是法律所允許的。

陳明利指出,惟立法院上述立法意旨,因法條呈現並不很明確,治安機關又有不同看法,才會經常出現原住民持獵槍被移送法辦的案例。陳明利說,針對該鄉武姓鄉民持獵槍狩獵,法院認定是原住民傳統生活一部分,給予無罪判決,基本上他深表認同,但為避免類似情事一再發生,針對原住民持有或使用獵槍,政府立法應更明確。

[自由] 原住民持自製槍彈無罪 除罪認定範圍院檢不同調 檢方擬提上訴


原住民持自製槍彈無罪 除罪認定範圍院檢不同調 檢方擬提上訴

2009/03/07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獵槍的行為除罪化,但因「自製獵槍」的認定有疑義及所使用的子彈是否納入除罪範圍內,法界有不同見解,因此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嘉義地院昨天對1名持有具殺傷力的自製長槍及子彈的鄒族原住民判處無罪,檢方不服,表示將上訴。

原住民自製及持有獵槍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再發生,因此86年起不斷修正該條例,將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及持有獵槍行為除罪化。

94年修正公布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條明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及持有自製之獵魚槍,供作生活工具者,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因自製獵槍的認定有疑義及不同見解,且原住民所使用的子彈是否一併納入「自製獵槍」範圍,法界有不同意見,因此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在持有獵槍部分,法界大多趨於無罪的認定,但持有子彈則認為有罪,日前嘉義地院一起判決是持有獵槍無罪、但子彈違法。

昨天另起判決是持有殺傷力獵槍及子彈均無罪。該案經過是阿里山鄉原住民武世忠(51歲)92年間從已經死亡的友人安照明取得具有殺傷力的土造獵槍,95年在茶山聚落向綽號「巴斯亞」男子取得具殺傷力的子彈25顆。

去年5月21日下午,武世忠與友人張水圳、林金源(2人僅短暫持有、無管領力,檢察官撤回起訴)在阿里山公路旁輪流檢視及把玩,不久被警方攔檢查獲獵槍及子彈6顆。

檢方認為,內政部函示意旨所謂「自製獵槍」,係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的射出物射出,而非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的子彈,且子彈也不在修法範圍內,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3人起訴。

合議庭認為,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及持有獵槍的行為除罪化,係為保障原住民的原有生活及文化習慣,被告所持土造獵槍係屬「自製獵槍」,而子彈應適用於自製獵槍範圍,因此被告雖有違法令,但只應受行政罰鍰,判處無罪。

合議庭指出,原住民自製、持有獵槍、子彈,若未有任何限制,可能造成自製獵槍氾濫或用於不法用途,應由主管機關循立法途徑解決,以免損及人民權益。

對此判決,公訴檢察官徐鈺婷表示並不感到意外,法院審理的過程,她已感覺會判決無罪,但她將提起上訴,因為原住民的自製獵槍是填充火藥,而非具有殺傷力的子彈,且除罪化的範圍,明文不包括子彈,依法論法,不能擴大解釋。

2008年8月6日 星期三

[自由] 原民改製獵槍具殺傷力 法官︰無罪


原民改製獵槍具殺傷力 法官︰無罪

200/08/06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原住民籍男子蔣文財改造1把空氣槍用來狩獵,經送驗雖具殺傷力,但法官認為合於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範圍,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花蓮地院判決指,蔣文財去年10月被查獲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他供稱是向生存遊戲模型店買來改造而成,經送請鑑定,這把槍可發射直徑0.8公分、重量2.1克的彈丸,最大發射速度為146公尺/秒,動能22焦耳,具有殺傷力。

雖然蔣文財稱是因為要參加阿美族捕鳥祭而購買空氣槍、改造為獵槍,但檢察官以花蓮縣府許可的捕鳥方法應以原住民傳統陷阱為之,以空氣槍狩獵,與許可內容不符,因此提起公訴。

未逾管制程度 合法

審理此案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已建構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除罪化要件,而蔣文財持有的空氣槍是由一般無殺傷力的空氣槍改造而成,雖合於狩獵的殺傷力,但未逾通常獵槍的管制程度,也未逾越原住民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目的之程度,應合於自製獵槍定義範圍。

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自由] 小法典/原民非法持獵槍僅罰鍰


小法典/原民非法持獵槍僅罰鍰

2008/06/19

依據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該條例是基於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雖然原住民並非僅靠著狩獵為生,但狩獵行為仍是其文化傳統所形成的特殊習慣,因此,原住民以傳統方法製造或持有簡易獵槍,均予以視為生活工具使用。 (記者陳信仁)

[自由]原住民員警非法打獵 獲判無罪


原住民員警非法打獵 獲判無罪
2008/06/19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土造獵槍雖無刑罰問題但仍須面臨行政罰鍰。 (記者陳信仁攝)
縣警局將協助申請復職

〔記者陳信仁/南投報導〕曾喧騰一時的南投縣信義警分局羅娜派出所副所長全忠明,涉及與義警利用勤務時間在山區打獵被檢舉查獲,最後遭停職及被檢方起訴,南投地方法院18日審結,承審法官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認為是屬於原住民生活文化領域,判處無罪,不過,全忠明仍因指示同仁製作不實的勤務紀錄,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緩刑4年。

南投縣警局表示,目前全忠明仍在停職中,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協助提出復職申請。

判決書指出,被告員警全忠明(39歲)與被告義警伍德麟、史慶佳等人都是布農族原住民,3人在96年3月間至山區執行山難搜救勤務時,攜帶2把自製土造獵槍前往玉山國家公園內的楠梓仙溪橋林道處打獵,並獵得保育類動物山羌與一般野生動物飛鼠等獵物,將獵物放入巡邏車後,才執行搜救行動。

原住民持獵槍不涉刑罰

惟獵殺保育類動物的行徑遭民眾發現報案,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也趕赴現場查獲相關事證,但全忠明為規避犯行,竟電話告知羅娜派出所的被告員警全學文(43歲)在工作紀錄簿上記載是他們發現獵槍、獵物及不詳獵人已逃逸等不實內容,在偵辦人員進一步追查後,才坦承涉案。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被告全忠明與史、伍等3人係持槍分頭狩獵,保育類動物則為伍德麟所獵取並宰殺,全、史2人僅獵取一般野生動物,至於持有獵槍部分,則基於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非法持有獵槍僅屬違反行政規定,而不涉及刑罰範疇。

指示偽造紀錄仍有刑責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全忠明所涉犯行僅有指示員警全學文製作不實工作紀錄的部分,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全忠明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全學文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至於伍德麟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4月15天,緩刑3年;史慶佳則獲判無罪。

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自由] 原民可持獵槍 檢方還打槍


原民可持獵槍 檢方還打槍
2008/01/2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律修正無用,原住民自製獵槍仍被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6年前修法,原住民自製、持有獵槍與火藥已無刑責,但檢方仍有起訴和上訴案例,是否觸法、違憲,引發關注。

法官已判免訴

本案起因是泰雅族原住民曾世光,在北縣坪林鄉持土製獵槍和火藥被警方查獲,檢方依違反槍砲條例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決被告免訴,合議庭認法律已修正,應尊重原住民傳統,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多元文化意旨,但還可上訴。

檢︰再決定是否上訴

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林錦村指出,槍砲條例對原住民涉案刑責部份確實已經修法,收到判決書後,會視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52歲的曾世光坦承在95年7月18日持有獵槍,但強調這是原住民習俗,因為每年都有祭典,需要在山上打獵;公設辯護人也指出,曾某在新竹縣五峰鄉山上種有竹筍等農作物,常有野生動物去騷擾,需要獵槍當生活工具。合議庭參考證人證詞後,認為製槍狩獵本為原住民文化傳統,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已經除罪化。

至於曾某持有的彈藥,合議庭認為,上述條文未列入免責範圍,應為立法疏漏,應可類推適用,最多僅能處以行政罰;本案去年3月間已判免訴,檢方不服又提起上訴,經高院發回更審,台北地院仍維持原判。

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自由] 法令歸法令 原民持槍沒法管


法令歸法令 原民持槍沒法管
2012/03/28


原住民族生活早年都與槍離不開關係。花蓮縣布農族人出獵前還要祭槍,顯現他們和槍的關係密切。(記者邱顯明攝)
〔記者邱顯明/卓溪報導〕國內南島語族早年都是遊獵部族,狩獵是他們的文化、習慣。政府尊重原住民文化,法律規定原住民如何自製、持有槍枝,但在部落,原住民用自己的方式持有槍枝,和官方的法令規定南轅北轍。

原住民族中,布農族居住地海拔最高,山區遼闊,他們的生活文化就是打獵文化。洋槍流入台灣後,原住民族就以擁有槍枝為重,布農族人心情更是如此,就如早期農民擁有一頭水牛般重要。

依「原住民行政誌稿」記載,日治時期原住民與日治政府曾有長久對抗,以八通關越嶺古道上布農族與日警對抗歷史來說,布農族人集體襲警把殉職日警馘首,日警則屠殺整個部落布農族人報復,衝突引爆點就是日警沒收原住民獵槍。

槍是生活工具 打獵文化的表徵

終戰後,國民政府來台接收,許多原住民都已遷移到平地,但族人打獵的血液還在,槍枝還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工具,即便生活已經不需要打獵,家中還是要有槍,槍就是原住民打獵文化的表徵。

政府尊重原住民文化,立法許可原住民自製槍枝,並規定每人得有兩把獵槍,每戶不超過六把獵槍。但法令歸法令,部落裡原住民實際製槍、持槍情況和法令不太相同。

警方說,依管理規則原住民獵槍在申請許可後,只能自製、委託他人代製,不能做好獵槍等著出售,除非已經取得執照自己不用,否則不能轉賣。

專人製槍、賣槍 也幫人修理槍

卓溪鄉高姓原住民說,多數原住民沒有製槍能力,也沒有製槍工具,許多原住民的槍是花錢買來的。在這種背景下,有的部落內有專門製槍、賣槍的人,他們製槍、賣槍,也幫人修理槍;也有漢人做好一大批的槍,在部落四處販售。

他說,在原住民部落槍枝「黑市」買賣大行其道,法令規定一人只能持有兩把槍,但實際上,一個人可能持有好幾把槍,法令規定沒申請不能打獵,但實際上申請打獵的很少,山上卻有不少人經常出獵,顯然部落實際和現行法令不太一致。

獵槍可自製 也可委製

原住民持有獵槍現行規範法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生活特殊國民生活工具管理辦法。依規定,生活習慣特殊原住民每人可以擁有兩把獵槍,每戶最多不能超過六把獵槍。依管理辦法原住民要持有獵槍,現行的申請程序是,由當事人向當地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轉報分局,再呈報到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定。經縣市政府核發許可執照後,申請人即可在分駐派出所監督下自製獵槍,也可持許可執照委請他人製造。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經驗,原住民雖然有人自製獵槍,但多數原住民都委託有工具的人製造。

在這種製槍流程中,受委託人依法只有接受申請獲得許可的人之委託才可製槍,不能製槍等著人來買。 (記者邱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