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自由]原住民員警非法打獵 獲判無罪


原住民員警非法打獵 獲判無罪
2008/06/19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土造獵槍雖無刑罰問題但仍須面臨行政罰鍰。 (記者陳信仁攝)
縣警局將協助申請復職

〔記者陳信仁/南投報導〕曾喧騰一時的南投縣信義警分局羅娜派出所副所長全忠明,涉及與義警利用勤務時間在山區打獵被檢舉查獲,最後遭停職及被檢方起訴,南投地方法院18日審結,承審法官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認為是屬於原住民生活文化領域,判處無罪,不過,全忠明仍因指示同仁製作不實的勤務紀錄,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緩刑4年。

南投縣警局表示,目前全忠明仍在停職中,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協助提出復職申請。

判決書指出,被告員警全忠明(39歲)與被告義警伍德麟、史慶佳等人都是布農族原住民,3人在963月間至山區執行山難搜救勤務時,攜帶2把自製土造獵槍前往玉山國家公園內的楠梓仙溪橋林道處打獵,並獵得保育類動物山羌與一般野生動物飛鼠等獵物,將獵物放入巡邏車後,才執行搜救行動。

原住民持獵槍不涉刑罰

惟獵殺保育類動物的行徑遭民眾發現報案,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也趕赴現場查獲相關事證,但全忠明為規避犯行,竟電話告知羅娜派出所的被告員警全學文(43歲)在工作紀錄簿上記載是他們發現獵槍、獵物及不詳獵人已逃逸等不實內容,在偵辦人員進一步追查後,才坦承涉案。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被告全忠明與史、伍等3人係持槍分頭狩獵,保育類動物則為伍德麟所獵取並宰殺,全、史2人僅獵取一般野生動物,至於持有獵槍部分,則基於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非法持有獵槍僅屬違反行政規定,而不涉及刑罰範疇。

指示偽造紀錄仍有刑責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全忠明所涉犯行僅有指示員警全學文製作不實工作紀錄的部分,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全忠明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全學文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至於伍德麟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415天,緩刑3年;史慶佳則獲判無罪。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