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可持獵槍 檢方還打槍
2008/01/2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律修正無用,原住民自製獵槍仍被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6年前修法,原住民自製、持有獵槍與火藥已無刑責,但檢方仍有起訴和上訴案例,是否觸法、違憲,引發關注。
法官已判免訴
本案起因是泰雅族原住民曾世光,在北縣坪林鄉持土製獵槍和火藥被警方查獲,檢方依違反槍砲條例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決被告免訴,合議庭認法律已修正,應尊重原住民傳統,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多元文化意旨,但還可上訴。
檢︰再決定是否上訴
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林錦村指出,槍砲條例對原住民涉案刑責部份確實已經修法,收到判決書後,會視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52歲的曾世光坦承在95年7月18日持有獵槍,但強調這是原住民習俗,因為每年都有祭典,需要在山上打獵;公設辯護人也指出,曾某在新竹縣五峰鄉山上種有竹筍等農作物,常有野生動物去騷擾,需要獵槍當生活工具。合議庭參考證人證詞後,認為製槍狩獵本為原住民文化傳統,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已經除罪化。
至於曾某持有的彈藥,合議庭認為,上述條文未列入免責範圍,應為立法疏漏,應可類推適用,最多僅能處以行政罰;本案去年3月間已判免訴,檢方不服又提起上訴,經高院發回更審,台北地院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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