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自由] 野保法加持 抓隻麻雀也不行


野保法加持 抓隻麻雀也不行

2008/01/16

〔記者游明金、邱顯明、游太郎/綜合報導〕宜蘭縣政府農業處指出,不只是保育類動物,一般類動物也不能任意捕捉,不要說是竹雞,抓隻麻雀都會犯法。

農業處說,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還可併科2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很多人都知道保育類動物不能抓,卻不知道一般類野生動物也是受到保護的。

非學術研究 獵捕須申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違反規定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款。還好,法條列舉的一般類動物未包括魚類與昆蟲類,抓魚、捕魚、打蚊子、蟑螂,不會有問題。

花蓮縣政府農業局技士王忠義則說,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也可申請獵殺一定數量的一般類野生動物。否則,無論是漢人或原住民非法獵捕非保育類動物,都會受到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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