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殺保育動物 還是犯法
2008/01/20
記者項程鎮/特稿
90年11月14日總統公布的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新修正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槍枝,供作生活工具用途,須處2000元至2萬元罰鍰,不適用刑罰規定;換句話說,原住民自製或持有槍械,幾乎都可免除刑事責任,最多只有行政罰款的問題。
上述條文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可說是漢人展現對原住民傳統的尊重和寬容誠意,堪稱人權立國最佳指標。
不過,槍砲條例的免責規定,並不及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如原住民以自製槍械獵取山羌等保育類動物,仍須論處刑責,原住民朋友打獵時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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