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改製獵槍具殺傷力 法官︰無罪
200/08/06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原住民籍男子蔣文財改造1把空氣槍用來狩獵,經送驗雖具殺傷力,但法官認為合於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範圍,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花蓮地院判決指,蔣文財去年10月被查獲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他供稱是向生存遊戲模型店買來改造而成,經送請鑑定,這把槍可發射直徑0.8公分、重量2.1克的彈丸,最大發射速度為146公尺/秒,動能22焦耳,具有殺傷力。
雖然蔣文財稱是因為要參加阿美族捕鳥祭而購買空氣槍、改造為獵槍,但檢察官以花蓮縣府許可的捕鳥方法應以原住民傳統陷阱為之,以空氣槍狩獵,與許可內容不符,因此提起公訴。
未逾管制程度 合法
審理此案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已建構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除罪化要件,而蔣文財持有的空氣槍是由一般無殺傷力的空氣槍改造而成,雖合於狩獵的殺傷力,但未逾通常獵槍的管制程度,也未逾越原住民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目的之程度,應合於自製獵槍定義範圍。
2008年8月6日 星期三
[自由] 原民改製獵槍具殺傷力 法官︰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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