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聯合] 原民使用獵槍嚴管 獵人反彈


【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2012-07-01/聯合報/B1版/高雄屏東台東.運動】

原住民使用獵槍爭議不斷,其中改造獵槍是目前警政署嚴格取締的目標,引起台東部落獵人反彈民認為立法欠妥;不過,台東地檢署則依循立法規範,認為原民狩獵倘若便宜行事,規避法則,恐引起治安問題。



不過,達仁鄉拉里巴部落獵人撒吉努說,法規的強制禁止,造成現今年輕工匠早已忘了製作傳統獵槍的技術,強行取締,恐使文化傳承中斷。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部落製槍工匠的傳承有其歷史意義和精神,但現今許多工匠直接改造,已失去狩獵原始內涵。很多持有獵槍的原民,部分都未依法登記許可,且有很多是改造獵槍,如未加以規範,易衍生社會問題。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原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原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的報備地點製造完成,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

而其填充物指可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的固體,如玻璃破片、彈丸等,供發射用。結構和性能若不符,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槍砲條例許可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用者,處2千元以上、2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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