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立報]庫巴之火:尋找突圍者走向自治

2013年8月1日

■Pasuya poiconü(浦忠成)

「民族自治」從1980年代「原運」興起之際,即是原住民族社會運動者與知識菁英討論的重要議題之一;歷年來,公私部門到中國、加拿大、美國等國參訪,嘗試了解其實施民族自治的模式與法制結構,學者專家也寫出不少篇幅的研究報告,甚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迄今也已經研擬出好幾種繁簡不一的自治法草案,幾回報送行政院審議,並轉立法院進行立法程序。
但是2、30年過去了,自治立法猶未完成,復因幾次立院屆期未能審畢,草案又被退回原民會,主管機關必須重新研議後再送。其實真正的意思是目前呈現的自治法內容尚未被掌握國會的多數民意理解、接受,各方意見有待整合!
平心而論,由於民族自治牽涉空間劃分、財政資源分配以及與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的分權,所以對於擁有剛性憲法、傾向中央集權的國家而言,這是極其重大的政治變革;而且接受民族自治,國家整體勢必也要認真面對原住民族與居優勢政經地位的漢族,在歷史、語言、文化的歧異認同與詮釋。
簡而言之,實施民族自治必須在地方自治基礎的縣(現在又多了直轄市)所轄鄉鎮市空間劃出某一自治區,同時在國家的預算下編列一定額度的自治經費;這樣的劃地、分權、分錢,對於中央、地方政府而言,大概都是不太願意面對的「削減式」變動,因之,不少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對於民族自治法以及原住民族土地海洋法(草案)採取抗拒與保守的態度,是可以理解的。
因之,先前原民會提出所謂「空間合一」的自治構想,其實是牽就整體政經環境的各類見解而作的折衷,「先求有、再求好」,也是不得已、無奈的修辭。
何況先前研擬的民族自治模式,是設想自治完成立法後,14族原住民族要同步調、同模式一體實施民族自治;依據現有的「原住民族地區」概念的面積,約佔我國土地的46%,光是土地空間以及其間的水力、礦物、森林等資源、資產,要如何區分、決定歸屬,都涉及地方政府、中央各部會權責機關、國營事業、財團等的職權、資源與利益;要逐一讓這些部門點頭,真不是容易的事。
同時各族群的條件、資源、需求的差異,該有各自不同的自治方式,若試圖以一致的樣式套住不同的族群自治體,這顯然並不符合原住民族社會整體的利益。
蘭嶼島上的雅美族,其平權的社會組織與居住中海拔山區、擁有貴族與平民階層的魯凱族,兩者可能或集體想像的民族自治必然有很大的差別;即使昔日同為紋面族群(patasan),自西部移往東方的太魯閣族與猶居原鄉的賽德克族,由於地理環境、族群關係、歷史記憶等因素,其將建立的自治體系,亦將有相當不同。
民族自治是原住民族擺脫被同化、被殖民的並確立未來發展的唯一道路,卻不應該只有一套所有族群一體適用的樣式。
實現民族自治,除了由族群內部的組織如部落、民族議會等討論、溝通,逐步建立共識,由族人一同形塑民族自治的圖像、深化族群自治的基礎外,是否嘗試由一、二條件與意志相對充足、積極的族群扮演「突圍者」,無需大動作立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已經有自治法源),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協助其與各層級政府、國營事業、財團、鄰接族群等協商土地、財政、資源與分工、合作事項,並集中資源成立自治體(法規、行政機關、議會、學校等),透過實踐與檢驗,累積自治合理、可行的基石。
比起立法以追求原住民族整體同步自治,一點突破,建立先行典型,反而比較務實可為,顧及到不同族群的需求,也能減少疑慮與衝突。有志諸君,以為然否?
(成大台文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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