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
■施聖文
本月初,台東魯凱族達魯瑪克部落欲舉辦小米收穫祭,向台東縣政府申請狩獵飛鼠10隻、山羌6隻、山豬5隻、山羊2隻、水鹿1隻,但最後僅核准狩獵山羌1隻,引起部落的不滿與爭議。
筆者認為此一事件的爭議點不是數量的問題,也不是「歧視」或是「不尊重」部落,而是所謂的「審核標準」與「部落自律」之間的平衡要如何取捨。
首先,民國101年6月由林務局與原民會共同頒訂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詳列出各地原住民族需要狩獵的祭儀與時期,也包含所需祭儀的動物。
其數量的規定「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之」。這其中也可以看出要符應這套管理辦法,先決條件應該是針對原住民傳統領域轄區內的野生動物資源進行現況調查。然而,這項調查的資源甚少落實在部落中,大多委託學術單位進行調查。
若依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於101年記者會中公布相關資料,台灣並未建立完整的「野生動物生態調查」,因此各地縣市政府要如何審核,標準何在?也因為調查研究資源多存於學術單位,部落也無法運用相關的研究成果提出申覆。
其次,達魯瑪克部落長期以來經營部落公約,並與台東大學針對部落傳統領域的生態調查進行長期的合作,其部落的團結與自主能量一向是台東縣境內最代表性的模範性部落。且部落的領導者、耆老、獵人都秉持傳統狩獵規範與精神,具有在生態系中對於自然的尊重,富有傳承、教育的精神。
但縣政府的回覆,似乎又將部落的意念,與過去濫捕的現象牽連在一起。
這裡便出現一個矛盾點,台灣野生動物濫捕的現象的確存在,查緝上也是十分吃力。實際上濫捕對於野生動物的活動與數量的影響,遠大於傳統祭儀所需。但為何「守法者」要為「非法者」負起「數量」上的責任?
或者更深層的是,國家是否從未以「賦權」的角度,恢復以往部落對於傳統領域內的保衛權力,抵抗外界的濫捕現象。寄託於公權力的查緝,附身於「管理辦法」中的管制,似乎永遠也無法符合或部落的期待。
而相隔幾天,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來到花東進行「花東原住民部落深度文化體驗之行」表示,希望在原住民文化復振工作及生活福祉盡一份力量,「彌補台灣原住民在過去一百多年來遭受的不公平對待」。
如果真的要彌補,並不是鬆綁各種管制辦法,或者增加各種福利或買辦的政策制定,而是恢復的最根本的信任與夥伴之間的關係,將守護家園的權力賦予給有能力的部落,逐漸的從被管理者走上一個管理者的角色。
國家對於原住民事務應是努力的解決山林管理機關的疊床架屋的奇怪現象,消除每一管理機關的山頭主義。僅憑一個原民會要與眾多把持山林的管理機關抗爭,無異是螳臂擋車。倘若更高層的行政首長不能強力支援,相信所謂的「彌補」也只是一個空殼,平等的對待也無從到來。(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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