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
■謝若蘭
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原住民族的歧視、壓迫、污名化等,因而掀起一波又一波爭取原住民族權利的社會運動。原住民族權利在個人基本權利應有的生存權以及涉及民族發展的集體權。上述兩者權利互為表裡;生存權為凝聚族群內部的認同,集體權轉換則為向政府施壓做改變族群政策的方式。1994年台灣原住民族正式在憲法中具有「民族」(peoples) 地位後,其後的運動訴求分別有「正名」、「還我土地」和「自治」等。在簡單評估下,可以發現台灣原住民族權利成績單並不理想,也尚離符合《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的「自決」權利有一大段距離。
原住民族土地大量流失,是造成原住民族更急速走向同化、滅族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之於全世界所有原住民族具有極特殊的意義,也因此成為原住民族國際相關法則的關注重點之一。舉例來說,毛利語中的“whenua”意指土地上的人 (people of the land),雖然常常被簡化成區分本地人或毛利人的差異,但其族群深度意涵則為一個人真正能與地方產生連結必須是透過立足於祖先所擁有與生存的世代土地。這也可以解讀成失去土地就無法跟深層族群文化以及祖先有所連結,而原住民與土地的連結不僅是與生俱來的,也是代代相傳,因此對於土地的不可切割性不僅於擁有土地與懷抱土地,更包含了對於土地的關懷與敬畏。
當土地被剝奪後,接著而來的是一種失根的危機,是一種對生存的剝奪。 在原住民族權利中,土地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集體權利,土地被視為密切不可分離的天生而來之權利與義務。台灣的排灣族原住民作家利格拉樂‧阿女烏認為就原住民與土地關係上來說,土地所代表的意義正是原住民文化的全部。面對與外族接觸後的結果是土地的流失與族群的不信任,在歷史變遷的過程中,外來的強勢民族,憑藉著武力和謊言,自原住民的歷代祖先手中,鯨吞蠶食屬於各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不僅僅是生計的依據,更是認同的來源與基礎。
土地的流失是對原住民族的集體毀滅的有效方式,而土地的掠奪更是全世界殖民者對原住民族的之最普遍暴力行為方式之一。過去的族群屠殺可以藉由直接的殺戮或間接的生育控制,而現在我們看到的除了文化的霸權與語言的漠視之外,掠奪原住民的土地不僅僅剝奪其生存權與財產,更可說是一種慢性族群集體屠殺。
在「不要告別東海岸」徒步行腳活動於凱道音樂會落幕之後,我們深信這股能量並不會停止,而會持續發酵,因為我們仍然面臨不當開發的暴力,以及這些不當邪惡開發後在原鄉部落帶來的必然衝擊。也因此,如何讓我們尊重母親大地,拒絕不當圖利之開發建設,將會是我們要持續注入心力的戰場。在行腳團員們走了四百多公里路,看見山,聽見海,腳踏土地,接觸人民後,換來的還是執政者不願回應的傲慢對待,對於原住民族要求自治、要求歸還傳統領域等訴求,自我感覺良好的殖民政府是完全不聽不聞的。
傲慢的墾殖執政者仍然以合法掩護非法,「依法行政」圖利財團的假開發之名,行掠奪土地之實的族群文化殲滅。面對傲慢墾殖政府,我們不能氣餒,只能繼續勇敢接受母親大地的召喚而挺身捍衛權利。或許卑微地要求「自治」層級太不夠激進,容易被執政者與相關部門買辦唬弄、欺騙、恐嚇。在國際法的基礎權利保障下,台灣各原住民族有權利倡議台灣各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來要求「原住民族獨立」的各種不同形式之選項,或許,這才是我們應該思考的集體草根力量之展現。 (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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