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立報]部落新聞眼:玩弄程序與修辭的聽證會

2013年7月31日

■施聖文

7月23日,原民會於台北舉辦「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之同意權機制行使」聽證會。會中涉及兩項重大議題,一是「推動原住民族同意機制實施要點草案」,二是「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然而,原民會官方網站針對此一聽證會卻是在7月19日星期五下午才著以公告。這時間拿捏的巧妙,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行政單位為什麼需要重視程序?首先,行政程序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也希望在尊重程序的過程中,達到政府與人民、團體間的互信,尤其牽涉到影響利益的重大議題。
其次,本次聽證會在原民會的公告的全銜為:舉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同意權機制行使」聽證會,而會議資料又標明「實驗性聽證議程及會議資料」,但在實際會議資料中,並沒有任何「實驗性聽證」的標示。姑且看來頂多像是一個會議資料的檔案名,這部分又意味著什麼?
民主程序的建立目的在為政府與民間搭起溝通的橋樑,無論這座橋樑兩造間意見是衝突或是達成共識,都必須仰賴正確的程序,包含資訊的充分、公布的時間、以及關係人的便利等。一個合乎程序的聽證會舉辦,不需要畏畏縮縮的夾著週末假日,要求民間團體假日加班趕功課。一個為求彼此溝通的聽證會,更應該在雙方充分準備的情況下來進行討論。
其實,原民會應該更了解目前部落的狀況,有些部落其部落會議以行使多年,是有其能力先在內部討論相關草案內容。當然有些地方仍是以鄉鎮公所作為主要的地方意見的凝聚。因此,就其會議資料所呈現的草案內容與規劃,是有其進步的空間,以及未來對抗地方不正當開發上一種「賦權」的可能性。如果真的能夠秉持誠意,兼顧程序的正當,這樣的聽證會有相當的助益。
然而,除了程序上的疑慮之外,會議的公告、資料的內容,都包藏著一種行政修辭的陷阱。所謂的「實驗性聽證」到底是什麼?這次聽證會到底具備什麼樣的效力與目的?要實驗什麼?又為什麼要實驗,不是端著「總統府人權會議議決」就當做一個行政行為的理由。
任何一個行政行為的行使都需要有明確的目的與方向,如果說它是實驗性質,那請問原民會實驗的結果檢驗出哪些問題呢?又進一步的追問,一旦此一修辭未被注意的情況下,以會議名稱、會議資料、出席人員等,其實很容易操作成一個正式的聽證會。
如果說本次「實驗性」的聽證會展示了哪些行政操作的問題,目前至少可以看到的是資訊流通的公開性、公告傳達的充分性、議題設定的明確性、人員出席的代表性,這四個面向其實都可以在一個正當程序下來達成。當然,本次的「事件」也讓部落與相關團體的代表看到了這兩項草案的內容,也可以開始著手相關的論述。
拋開行政上的小動作,更公開的面對原住民的基層聲音,不要玩弄這些行政程序與修辭,相信未來定能建立彼此更好的互信基礎。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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