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中時] 原住民受偵訊 法扶律師須在場


 原住民受偵訊 法扶律師須在場

2012/07/13

【林偉信、實習記者林冠翎/台北報導】
  立法院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往後被告、嫌犯如果是 原住民,在偵查中必須由律師在場為其辯護。警政署、法扶基金會也 將在七月十五日起,推動新制,原住民身分者,遭警方拘提逮捕時, 警察單位一定要通知法扶會律師到場,才能開始訊問。
  對於新措施,法界實務人士多表贊同,但認為成效,將會因路途遙 遠,律師無法及時趕到大打折扣。
  法扶會表示,由於原住民涉犯刑案有其特殊性,如違反森林法、槍 炮彈藥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這些案子雖非三年以上的重罪, 但因原住民屬相對弱勢族群,面對檢警偵訊時,常因為傳統習慣與國 家法制有衝突,在訴訟上,處於特別不利的地位。
  也因此,立法院今年六月六日司法委員會達成共識,將修改《刑事 訴訟法》三十一條,增訂檢警對原住民偵訊時強制律師在場;不過, 如果因等侯律師到場時間超過四小時,檢警則可以逕行訊問。
  目前警政署與法扶會合作,從七月十五日起試辦三個月,包括花蓮 縣玉里、吉安,南投信義、仁愛鄉等,全國共有九十一個警分局,將 實施偵訊原住民時強制律師到場的新制;但澎湖、金門、馬祖因律師 資源不足,暫緩辦理。
  法界人士稱,警方通知法扶會後,再由法扶會指派律師前往,光聯 絡時間就耗去近一小時;有些偏遠警局的分駐所,車程要二、三小時 ,不僅律師不願接案,就算找到有意願的律師,火速趕往,也不一定 來得及在法定的四小時內到達,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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