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聯合] 原民持「自製獵槍」 判無罪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泰雅族原住民朱男持有具殺傷力的土造長槍,2月間被警查獲,被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他供稱為了打獵始持槍,法官查出朱男持有的長槍構造簡略,確為「自製的獵槍」,基於原住民特有生活傳統的狩獵文化習慣,供作生活工具用途,受法律的保障,昨判決朱男無罪。



檢警查出,朱男(39歲)2月23日晚間,在台中市和平區東關路空地與人發生爭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朱男所持有的土造長槍,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起訴。

法官查出,90年底修正公布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的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的,不適用之」。

這次修正將原住民基於生活需要而持有的獵槍的行為除罪化,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經登記者則以行政罰加以處罰,不但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也保障了原住民基本的生活權益。

合議庭查出,扣案土造長槍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外型簡單,結構甚為簡略,屬「自製的獵槍」。

合議庭認為,朱男持有殺傷力的自製獵槍,既是基於原住民特有生活傳統所形成的狩獵文化習慣,而供作生活工具用途,雖未經依法申請許可,然僅屬於違反行政規定,無從科以刑責,因此判朱男無罪。

【2014-07-18/聯合報/B2版/大台中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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