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蘋果]保護原住民 虛情假意

保護原住民 虛情假意

 
今 年9月13日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票數,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此權利宣言,震撼民族國家的歷史意義,將不亞於昔日震撼歐洲帝國主義的威爾遜總統 的《十四點》民族自決宣言。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宣稱台灣已實現了90%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實情果真如此?

我們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關乎自治的條文,歸納為兩個原則。
第一、「對內自決原則」:凡不影響原住民族自主領域外的事務,原住民族有權利,完全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政府、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體制。
第二、「實質同意原則」:凡會影響原住民族自主領域的國家憲法、法律、命令、審判和執法,都必須要相關原住民族正當代表的「實質同意和參與」。

法律衝突蔑視原民

我們很容易忽略第二點「實質同意原則」的革命性。為什麼聯合國大會要不厭其煩地強調「實質同意」的重要性?因為傳統民族國家的憲法、法律、命令和治理體制的建立,採取的都不是「實質同意原則」,而是「形式同意原則」。
「形 式同意原則」從自由、自利和理性的狹隘現代個人主義假設出發,發展出清楚位階的法律體系、命令和治理體制,再交由人民多數決決定。採取這種金字塔型的「形 式同意原則」,國家可以不費吹灰之力,以全民多數決為背書的、由上而下、層層的法律形式主義,推翻原住民族任何迥異於狹隘現代個人主義、基於原住民文化傳 統的實質主張。近年來的幾個血淋淋衝突,包括《國土復育條例》和《森林法》,完全壓制《原住民基本法》;林務局和法院赤裸裸蔑視原住民族謙卑的生活方式, 其實是民族國家否定「實質同意原則」的必然結果。
不僅是《國土復育條例》和《森林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和《自治區法》本身都是「形式同意原則」的產物,都未經各個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的實質同意。
落 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真正的考驗在於,如果將來各個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訂立的法律,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甚至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產生衝突 時,我們是否能真正落實「實質同意」精神,與各自治政府實質協商,而不是直接扣上一個和《憲法》、法律或法源牴觸無效的帽子。

建制原漢聯合法庭

此落實過程有兩個關鍵程序。第一、《基本法》和《自治區法》草案中規定,原住民族自治權限和政府發生衝突時,由行政院或總統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按照《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精神,此類衝突協商條款具有最高重要性,必須能夠「超越現行法」才符合實質同意原則。
因此權限衝突,不應只限於由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衝突,更關鍵的是立法權力的根本衝突。
第 二、當原漢法律衝突產生適法性疑義時,應由原漢聯合法庭進行審理。我們呼籲惟有盡速建制化,法律衝突時能夠凍結現行法律效力的衝突協商機制,原住民族自治 才能避免未來反覆被「和現行法律牴觸無效」這個尚方寶劍腰斬的命運。行政院說《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將會落實完全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實情是一切 的艱辛革命都還在延續。
作者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系博士班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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