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土地登記 延長至民國100年
2007/04/11
台糖公司花蓮區處位在光復鄉自強外役監一帶的大批土地,早期也大部分是平地原住民阿美族耕作的土地。 (記者簡群育攝)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俗稱原住民土地登記),今年重新開放申請,受理期限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
公有地可提補辦增劃編申請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表示,原民會今年一月底行文地方政府,恢復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凡原住民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的祖先遺留土地,只要土地是公有地,包括林務局林班地、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退輔會以及台糖公司等,都可提出補辦增劃編的申請,不管是租用、佔用等使用形式,只需提出相關證明,政府將輔導原住民取得土地。
行政院原民會自民國八十年初開放原住民登記原住民保留地,第一批是八十三年底結束受理。但很多原住民反映資訊不足、沒登記到保留地,因此行政院又提出「補漏報原住民保留地計畫」,截止日為八十七年底。
不過,近年因不斷有原住民提出保留地申請,所以行政院再度延長原住民土地登記年限至民國一百年底,稱為「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縣八十七年以前登記申請的原住民保留地筆數,計有八千零四十八筆,總面積五千二百一十三點七八公頃,分佈各鄉鎮,土地筆數、面積都是全國數一數二。
目前,在壽豐、鳳林、光復以南等鄉鎮,都有許多原住民向台糖公司長期承租土地。原民局說,今年一月底起重新開放登記申請,登記情況很踴躍,第一批申請數量,要到五月十日第一次的鄉鎮公所會報,才會有統計數字;其中,國營事業台糖公司將在五月底前,提出土地使用人清冊給花蓮縣政府。
鄉鎮公所原民課將會勘
原民局指出,民眾提出補辦增劃編保留地申請後,將由鄉鎮公所原民課排定時間會勘,但因受理案件數量太多,目前各鄉鎮都已向行政院原民會要求經費補助,將增聘人力辦理。
主要對象是平地原住民
目前,花蓮三個山地鄉的私有土地,幾乎都已經是原住民保留地,新的補辦增劃編保留地,主要對象為平地鄉鎮的原住民。
土地被購回 台糖︰配合政策
黃德勇(撒奇萊雅族頭目): 原住民保留地重新開放登記,對於部分原住民固然有實質的助益,但對於整體的原住民族生存、發展意義仍有限。
以撒奇萊雅族人為例,此刻最關切的應是傳統領地的確認,撒奇萊雅族的傳統領地在花蓮市及壽豐鄉水璉村、瑞穗鄉馬立雲、鳳林鎮山興里及豐濱鄉磯崎等地。就花蓮市而言,大部分已是私有地,撒奇萊雅族也不奢望能要回土地。
撒奇萊雅族人的期望,是要後代子孫記住自己祖先活動的區域何在!若調查出傳統領地上有閒置的公有地,也希望政府能發還,讓族人能在祖先的土地上找回榮耀。 (圖文:記者楊宜中)
〔記者簡群育/光復報導〕針對原民會將編列預算向台糖購回早期原住民耕作的土地,發還給原住民,台糖花蓮區處強調,早期並無用不法方式取得土地,既然行政院有此決定,身為國營事業單位一定配合政府政策,但希望不影響台糖公司營運。
位址在光復鄉的花蓮糖廠,成立於一九二一年,稱為「大和工部」,二次戰後,改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糖廠,民國九十年以後停產砂糖,並更名為花蓮區處,逐漸轉型為土地開發。
花蓮區處總務課長林長盛說,台糖在花蓮縣約有三千公頃土地,分別在壽豐鄉、鳳林鎮及光復鄉,其中被認為佔用原住民的土地,大部分位於光復鄉自強外役監一帶,有一百多公頃。
林長盛說,外界一直誤解台糖早期以不當方式取得原住民土地,由於當初地權觀念不普遍,原住民耕作土地範圍也常有更動,土地被劃為台糖所有,並非就是不法取得。
至於土地若被購回後所面臨的衝擊,林長盛說,事實上,台糖近來不斷在轉型,以花蓮區處為例,近來利用土地轉型成加油站、休閒園區的經營等,都是配合大環境改變所作的調整。
申請保留地應準備證件
萬榮鄉長陳長明(阿美族): 原住民申請土地登記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對原住民當然是好消息,不過,以萬榮鄉為例,其實比較好的土地都是公有地,由於原住民多不懂爭取自身權益,且舉證困難,這些土地可能不容易輕易地還給原住民。
另外,有不少原住民只知道耕作,卻不知道辛苦耕作的土地是不是自己的,因此,有關申請登記的詳細作業情形,鄉公所還必須不斷宣導,讓鄉內的原住民重視。 (圖文:記者簡群育)
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底,在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申請條件:
一、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中。
二、土地使用因故中斷者,包括因公產管理機構提出訴訟導致排除使用、天然災害、土地使用糾紛並已釐清者、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後被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者,亦得申請。
●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鄉鎮市公所索取)。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附繳證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如屬佔用者免附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
三、使用證明:
農業使用者:土地四鄰任一人出具證明(土地四鄰地號、地段的他項權利使用人、現使用人、佔用人均可)。
居住使用:如建物戶籍謄本、門牌編定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繳納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中斷佐證文件(如過去曾向公產機關承租土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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