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30日 星期五

[蘋果]《姓名條例》修正可從母姓

《姓名條例》修正可從母姓

【陳宏合╱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若子女的姓氏與監護的父親或是母親不同,可以申請改姓;原住民因為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也可以申請改姓。另外,受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以上處分者,在出獄五年後也可以申請更改姓名。
不過,出席審查會的法務部參事黃子能表示,法務部並不贊同這項修正案。
法務部已經研擬《民法》親屬篇修正案,主張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失蹤三年,要變更子女姓氏,必須向法院申請,申請人可以是父母之一方或者子女。
但有權申請變更子女姓氏者僅限子女的父母親,舅舅、嬸嬸等其他監護人或機構都不可以申請變更被監護人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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