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立報]原視野:原民優待政策、個人權益與民族自決

2013年7月29日

■Tunkan Tansikian

為什麼某些原住民族優待政策要與族語能力「掛勾」?筆者近年常被問到此一問題。質疑者多為擔心族人競爭機會本已不多,加上了族語能力要求後,不就更加弱勢!
除了現行升學優待管道中,以具備族語能力與否區別加分多寡之外,原住民族特考加列族語能力條款,近年也不斷被提出,支持、質疑之聲仍在角力,前景仍未明朗。
對於這些加諸於原住民族個別成員之負擔,筆者可以理解質疑者的憂慮,但仍想從原住民族權利宏觀角度提出管窺之見,期待族人們能從更大的民族發展格局,來思考我們究竟該如何進行政策選擇,以符合族群以及族群成員的最佳利益。
先由他山之石談起。1996年美國加州公投通過209號創制案,禁止州屬機關學校實施積極賦權行動政策(Affirmative Action)。據此,各州立大學招生亦不得優惠待遇特定膚色或種族申請者。
此舉不僅在升學優待政策主要受惠對象黑人族群身上造成不利影響,連帶著高等教育就學狀況比黑人族群更糟糕的美國印地安民族,也跟著遭殃。
以3所加州大學分校(UCBerkeley、UCLA、Davis)的學生人數變化為例,以1996年創制案通過為界,這3所頂尖名校的印地安學生,由1995年的143人驟降至2005年的46人,下降幅度頗為驚人。
加州印地安各部落及領袖為此極為憂心,不斷提出陳情,不過觀其諸多訴求,其主要考量並非原住民成員個人權益問題,而是從族群整體發展角度,質疑前述創制案及公立大學的政策變化,將不利於原住民族自決自治所需人才之培育。
譬如Faith Smith說:「如今,每個部落和原住民族社群都有法律諮詢需求,以處理眼前事務與法律訴訟。保護部落自然資源、主權,平等使用提供部落成員的公共資源以及兒童與家庭福利,都是其中幾個需法律諮詢的領域。」她認為創制案造成了各部落法律人才培育上遇到了阻礙。
又譬如Thomas Shortbull說:「我們需要積極賦權行動讓我們的人得以成為專業人員,以滿足保留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所需。我們需要積極賦權行動,以滿足推動美國原住民族身為一民族所需。」
面對印地安社群的憂心忡忡,加州大學系統於2008年提出澄清,指出各分校大學部學生招生標準中,可以將具聯邦認定部落之成員身分者,在錄取名單的篩選上,予以額外考量。換言之,對於具前述身分之印地安申請者,仍得以享有某種形式的升學優待。
此外,加州大學系統特別指出,前述優惠待遇並沒有違反209號創制案,因為根據若干最高法院判例,部落成員身分並非該創制案排除之種族分類,而是一種源自於美國承認印地安部落為「國內依賴主權民族」(domestic dependent sovereign nations)所衍生的政治分類。 
此一解釋意謂著,由於美國承認印地安民族自治自決地位,並承諾以各種政策手段協助其實現此一地位。因此,如果擁有自已的高等專業人才是民族或部落自決之所需,公部門自然有責任協助培育之。相關政策手段,除了提升印地安中小學生學業成績表現,或提供必要之大學獎助學金,自然也包括在公立大學中對具原住民身分者予以額外考量。  (下周續,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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