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立報]引原基法21條護土 政府:窒礙難行

2013年7月25日

【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當原住民部落遭遇爭議性開發案,或政府打算存放有害物質、蓋水庫與發電廠,部落反對的聲音皆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來抵抗。但原基法雖公告實施多年,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認定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導致原基法雖為原住民族除憲法外最有力的保障,卻也無法抗衡外來者入侵部落。台灣立報&C$a/G l j C;p D0A e/C*|

配套法案未全


/o n W Y$F0行政院原民會於23日在台北舉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同意權機制行使」聽證會。原基法21條條文為:「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台灣立報3x3n O8w'j m

K f9~ n-`&Z0原民會表示,原基法的相關子法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以及海域法尚未完成立法,實施辦法尚未詳細列出,所以原基法21條中所訂項目,無法有效落實。台灣立報 EL ^ Z x8@ w9B y _

$a V1@1b"l u y0原民會辦聽證會目的,在於期盼另訂行政命令,在自治法、土海法立法完成前,可以使地方與部落在遭遇爭議時,可依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同意機制實施要點」作業。台灣立報1w k n![,|

|.@$d ^7L2z u;[0但在部落,要決定大小事務,按照傳統,不是由地方官或鄉鎮市公所說了算。而是由部落認可的族人代表召開部落會議,在部落族人共同討論後決定。台灣立報 y!E;r O x;i \ c;f

b&I&v k q H1e't0所以在「同意機制實施要點」前,需要先有部落主體性的部落會議。聽證會中另一主題,意即為討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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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族人出席少 代表性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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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聽證會程序,上午由各行政機關代表發言,下午才輪到族人代表發言。出席的原民團體批評,聽證會程序顯然有問題,因議題重大,事關部落族人生存權,但原民會並未廣告周知,僅有少數人能夠出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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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草根人民陣線、尖石反水庫聯盟、台灣第一民族黨等代表都出席參與。台灣立報 y @ C Z u-Y"R#s Q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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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米將批評聽證會程序問題,要求此重大議題不應倉促決定,要邀請更多族人一起參與,應再度召開聽證會。另外,在法規未完備前,原住民族地區中正在進行的開發事項,若未取得部落族人同意,都應先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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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不一 法規難行


([ N w7c/Y S ] J0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說,原基法中本就明確規定「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要先問原住民族同意,包括「存放有害物質」。台灣立報 @ F(_l$Z J F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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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尚說,在基本法裡面已經框定極為清楚的範圍;但是對於地方以及開發商而言,此法條「等同進部落任何事都要問族人」,為了各種利益,才會導致原基法「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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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y q)G @P5o a0另有地方政府代表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作為,其實就不用經過「同意機制實施要點」或是部落會議等決議。但是包括與會學者官大偉、拔尚都提到,「公共利益」定義由政府決定,近日的大埔案就是最血淋淋的例子。台灣立報:Nk9M8X Q s B | w+a ] p ~

9u u"@$J b r8A s o0草根人民陣線宋聖君則提到,「部落會議」召開之權力,當然由部落族人決定。但並不是所有部落都具備部落會議的討論形式,官方認為,若無部落會議則「可由地方鄉鎮市公所代為協助舉辦」,此舉動已讓部落喪失主體性。台灣立報 @,o6I X f.O&L

b l R+B+M Y0聽證會23日結束,出席的原住民代表要求,原民會在此重大議題上,應尋求部落族人的力量作為後盾,召開更完整、時間更充分的聽證會,讓族人加入修訂法條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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