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立報]原視野:談原住民保留地劃為森林區乙案

原視野:談原住民保留地劃為森林區乙案

2012-6-04 22:27 作者:官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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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高雄市原住民籍議員抗議高雄市提出之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中,預計將大量原住民保留地,從原本所屬之「山坡地保育區」變更為「森林區」。
此 案獲披露後,原住民社會意識此事不僅非同小可,且是全台原住民保留地皆會遭遇到的問題。據媒體報導,按照內政部給原民會的資料,全台各縣市有11萬 8,149公頃的保留地將被劃為森林區,佔全台保留地面積的1/3。各縣市包括桃園縣原住民籍議員於5月17日在縣議會提出質詢,而原民局長及縣長承諾, 將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未經原住民同意前不會進行變更。


在反彈聲浪之下,日前內政部營建署發佈新聞,表示關於森林分區調整,原住民保留地部分,在未獲致共識前,暫緩辦理。
關於山坡地使用的規範,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分區」,這是以一個區域為範圍,依將區域以及區域和區域之間整體規劃為考量,進行分區功能的設定;另一種是「利用限度」的編定,這是以一塊地為單位,依該地土壤、坡度等條件,考量其適合使用的方式,進行編定。
這兩種規範的依據,前者是來自於區域計畫法,後者則是來自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此次欲從原本所屬之「山坡地保育區」變更為「森林區」的計畫,是出自於依區域計畫法對台灣北、中、南、都部區域計畫的變更(第一次通盤檢討)。
而 按照該通盤檢討的內容,進一步地,未來政府會「重新檢討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因此可以預見,一旦被劃為森林區範圍,該保留地的使 用限制將會越來越嚴格。如此的作法,對於原住民族的土地權益勢必有極大的影響,但卻未見國家按照原基法第21條事先對原住民社會進行完整說明和諮商,更遑 論按照原基法第23條從原住民族發展角度思考原住民族參與規劃與決策的機制,實是相當錯誤的示範。
雖然,目前此案看似警報暫時解除,然則仍是危機四伏,因為,暫緩辦理並不表示政府已經停止其企圖,而真正的危機之所在,在於本案所突顯出政府一次一次在透過行政措施限縮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的土地權利。
這 樣行政措施限縮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的土地權利的作法,亦即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講師施聖文所指出的「狡詐的行政技藝」(參見〈狡詐的行政技藝:原住民的暗 虧〉,刊登於本版,2012年3月21日)。它提醒我們,從今以後,必須提高對於國家所進行和原住民土地相關任何措施的關注和監督。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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