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恐更氾濫…原住民保留地 移轉不需等5年
2012/05/25
民團批製造更多問題
〔記者林毅璋、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修正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未來原住民辦理保留地的所有權移轉,不須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滿5年。多個民間團體批評說,非原住民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實際使用權已經很氾濫了,不該貿然取消5年條款,製造更多問題。
綠色陣線行動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南社大、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台灣生態協會及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指出,目前原住民保留地已弊端叢叢,原民立委應設法討回非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權,而非開方便之門,讓更多利益團體上山收刮原住民財產。
聲明中表示,雖然「非原住民」無法以買賣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卻可透過原住民設定質押土地高額借款的方式,實質讓渡使用權。「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後,因法令的不完備,以致山坡保育地到處出現各種名目的超級農舍、豪宅、民宿、大型佛寺等等,有些山林則超限濫墾,廣植茶園、蔬果,發展高山農場等,破壞台灣山林。如何防範上述問題發生?應該詳加討論,貿然取消5年條款,將製造更多問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另包括土地用以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強制執行時,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4成為計算基準,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所有權則移轉為國有。
原民會副主委徐明淵說明,國內原住民保留地共有26萬多公頃,其中約9萬2千多公頃為私有部分,已取得所有權狀;另約有2萬8700多公頃未取得權狀。通過修法後,約有4萬多人受益。
提出修正案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指出,原住民保留地是經過行政院劃定,為其祖先所擁有且使用的土地,一般現有土地、相關土地法規都沒有要先登記5年後才能移轉的限制,這對原住民非常不公平。另若可用以抵繳贈與稅、遺產稅或行政執行等需要,不僅能讓保留地不會流失,也能活絡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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