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自由] 原民連署 可成立自治區政府


原民連署 可成立自治區政府

2010/09/19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曾到立法院抗議,要求應儘速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如今行政院提出草案,若順利最快週四行政院會可望通過,再送至立院審查。 (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明、後年立委、總統選舉將至,為解決選舉支票兌現壓力,馬政府最近端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明定只要連署預定自治區域範圍內半數以上原住民,會同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自治計畫獲中央審查核定,即可成立具縣(市)規格的自治區政府。

據悉,前天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已帶著行政院版草案,向部分藍營原住民立委先期溝通,週一行政院長吳敦義將率孫大川等內閣成員進入總統府向馬英九總統報告,週二原民會將拜會國民黨團幹部說明,若順利最快週四行政院會可望通過,再送至立院與目前立院已付委的四個立委提案併案審查。

採聯合發起原則

依政院版草案,原住民自治區成立採「聯合發起原則」,由各族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的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如果其中某公所不參與,就不列入自治區域範圍,同時籌備團體須擬定自治計畫書,還要連署預定自治區域範圍內五成以上設籍滿四個月且年滿二十歲的原住民,一旦自治區成立,設籍於自治區域內的原住民就具有「自治區民」身分。

草案並規定,自治區議會由自治區民選舉產生,但若該民族傳統社會組織文化,有相襲的領袖制度,可以由民族傳統領袖推選產生,但比例不得超過總員額四分之一。

主席比照縣市長

自治區政府主席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可以任命副主席一人,職務位階與副縣(市)長一樣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因自治區無警政自治任務,沒有警察機關人事任免外,其餘人事權都比照縣(市)長規格。

依行政院設計,自治區政府、議會與縣(市)政府、議會相仿,任期都是四年,但自治區政府不會參與直轄市、縣(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收入來源以一般稅課、規費、財產、工程受益費…等收入為主,當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不足,由中央政府補助款補足。

據原民會評估,若部分族群透過合併,全台可能成立五個自治區,估計一年中央補助經費支出二百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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