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自由] 〈北部〉結伴持槍獵飛鼠 原民無罪3人起訴

〈北部〉結伴持槍獵飛鼠 原民無罪3人起訴
2014-04-28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一起狩獵被捕,命運大不同!」4名男子一起捕飛鼠被查獲,警方查扣5把具殺傷力的土造獵槍,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3人被起訴,另一名原住民免刑,檢察官認定狩獵是原住民特殊傳統,予以不起訴處分。
查扣5把土造獵槍
去年12月間,2名吳姓、徐姓、林姓等4名男子,相約持槍到宜蘭縣礁溪鄉山區打獵,擊發子彈時,發出「砰」、「砰」聲響,巡邏警方原以為發生槍戰,關閉警車警示燈摸黑上山查緝,並通報派出所增派警力支援,不久撞見4名男子持5把獵槍打獵,一隻飛鼠淪為槍下亡魂。
2名吳姓男子、徐男各持一把獵槍,林男拿2把槍,警方認為4人非法持有槍枝,訊後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槍枝經過鑑定,皆有殺傷力;2名吳姓男子、林男供稱,所持獵槍是向他人購買或自行改造,3人都被起訴。
徐男(40歲)是泰雅族原住民,他指獵槍係由家族長輩所給,經勘驗後,屬自製獵槍,他說,從小開始打獵,以前家裡沒菜時,便上山打獵;檢察官考量徐男的文化背景,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引用民國9011月修正公布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條第1項,明訂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僅處行政罰,已予以除罪化。
檢察官採信徐男說詞,認為他持土造獵槍確為供其生活所用,既然獵槍是其生活所用工具,無其他事證顯示用在不法目的,為貫徹憲法,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意旨,避免原住民打獵傳統文化流失,不宜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刑罰定罪。
不過,徐男未經許可持有土造獵槍,雖免除刑責,仍須處以罰鍰,將交由行政機關另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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