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原民區 可選區長、區代表
2014/01/15
〔記者蘇芳禾、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恢復直轄市原住民區的地方自治,區長、區代表選舉,同時新增財政確保條款。若要趕上年底七合一選舉,仍須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的修法工作。
原住民立委昨天在法案三讀後歡呼「原住民萬歲」。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說,這是遲來的正義。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精神,這次修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恢復區長、區代表選舉。在財源部分,修正條文也新增財政確保條款,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參酌相關因素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除原住民自治外,因前竹南鎮長康世儒連續三屆參選引發爭議,修正後地制法明定,鄉、鎮、市公所首長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至於規定民選首長一審有罪停職後,不得藉由參選回任的「張花冠條款」則不予修正。
院會也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組織法中明定,原民會主委需為原住民,副主委需有兩名為原住民,原民會的組織員額需有六成為原住民公務員,推動原民傳媒等工作,未達比例者需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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