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松、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打獵被查獲,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將原住民自製獵槍除罪化,但蔡男的獵槍做的比內政部規定的自製獵槍先進,因此被高雄高分院判刑兩年八月。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認為,只要原住民本於傳統生活習俗,且為狩獵所自製的獵槍都不罰,昨罕見地自為判決,改判蔡男無罪定讞。
蔡忠誠昨未親自到庭,僅透過電話受訪說:「內政部規範的獵槍,容易膛炸自傷,火力也不高,這樣的判決當然很好。」排灣族人昨到庭聆判後,在最高法院門口開心施放狼煙祭告祖靈。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未來將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研商檢討相關法令。
屬高效能後膛槍
刑事局表示,在槍枝發展史上,前膛槍較早出現,射擊機制也比火藥填裝在後側的後膛槍來的簡單。「但未必前膛槍射擊威力就差,仍需視工藝技術和填充火藥數量因素判斷。」
蔡忠誠在二○○九年九月,因私製打獵長槍遭查獲起訴,一、二審都判蔡男無罪,但更一審依內政部在一九九八年的函釋,自製獵槍應侷限「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俗稱前膛槍),但蔡男的獵槍屬效能較高的後膛槍,改判蔡男有罪。
最高法院考量本案衝擊多元文化保障,日前特地開庭辯論,昨由刑五庭庭長石木欽宣判指出,依《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可在規定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自製獵槍狩獵也屬基本權利。
判決指出,原住民文化中狩獵可訓練膽識,屬傳統習俗的重要內容,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在二○○一年將原住民為狩獵而自製的獵槍除罪化,內政部卻在沒法律授權下,自行定義自製獵槍侷限在前膛槍,因此改判蔡無罪。
盼改進獵槍限制
資深法官指出,本件屬刑五庭單一見解,對下級審無法律拘束力,但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牧師歐密偉浪則呼籲:「希望內政部可改進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限制。」
原住民爭議案件
★2013/03/12:賽德克族李女認為與夫結婚時沒公開儀式不算數,法官認定,黃男曾殺兩頭豬,該族習俗屬公開儀式,判李女敗訴
★2012/09/18:排灣族男童被舅公摸「阿力力」(指睪丸)提告,法院認為該族有輕拍男童生殖器表疼愛習俗,判舅公無罪
★2010/02/10:司馬庫斯3名青年依長老指示,載運遭颱風吹倒的櫸木,被認定違反《森林法》,法官認為應尊重該族傳統習俗,判無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蘋果] 罕見 原民自製獵槍無罪 習俗獲尊重 法院前放狼煙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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