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自治區 需先提出草案
2009/03/06
記者游太郎/特稿
「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在96年11月14日就由行政院會通過,嚴格來說並不是總統馬英九的創見,但他就任已近週年,原住民想自治卻還要請願,看起來相當諷刺,但也凸顯了「自助而後人助」的現實。
行政院會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則上以「一族一區」為主,自治區內的組織,除本民主及平等原則外,也可參考各族傳統制度自行設計,自治區也享有依照自決原則,決定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其自治事項的發展,但成立自治區前必需先設置「自治籌備團體」,向原民會申請核定,並可請求中央或地方機關相關補助,協助提出「自治區條例建議草案」。
行政院基本上以漢民族居絕對多數,對於原住民自身的訴求本來就不夠了解,即使是原民會也因為各族間的差異性極大,並不會主動給予在制訂自治區條例草案時予以協助,換句話說,如果想要自治區,就先自行提出草案,這是最起碼的要件,很多原住民族搞不清楚,只會一味的請願,其情雖可憫,但作法卻待商榷。
追求自治的過程中,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絕對不可心浮氣躁,妄想一蹴可及,以加拿大原住民尋求自治為例,因為地廣人稀,少數民族的自治容易落實執行,成為世界上少數成功的案例,但台灣不但幅員狹小、人口稠密,社會環境錯綜複雜,要想規劃設計自治並不容易。此外,自治區將涉及主權和土地,如果原住民族連主張自己權益和如何自治的條例都無法制訂,一切都是空談。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