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媒體原民台何去何從
2005-11-16 00:00
作者:記者舞賽台北報導
18 立法院通過的廣電三法明定政府、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投資者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正;由於期限至今年年底止,因此,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都必須退出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且不得再編列預算。
為
落實朝野政黨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承諾,立法院於92年通過修正廣電三法,確立「政治力退出媒體」,並要求限期解決。在媒體投資限制部分,修法明定政
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此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正,主管機關也須在此法 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政府對廣電媒體持股的處理方式,而有線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做同步修正。
除禁止政治力介入媒體,廣電三法也規
定了對弱勢族群的媒體使用權,以及文化保存提供更開闊、發展性的「保護法源」,增列有線電視法第37條之1,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主管機關可指 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節目。由於法有明定,因此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均不得繼續編列預算,投資、經營客家電視台
及原住民電視台。
客家委員會表示,未來客家委員會將納入公共電視,不會有政治力介入的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則表示,原民會已擬定原住民電視
台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審議,預計本會期可通過立院審查,於明年初設立。原民會官員表示,原住民電視台設立的法源係原住民族教育法,因此不 受廣電三法的規範,同時基金會經費來源仍由原住民族教育法之法定預算中支應。官員並強調,原民會並非「經營」媒體,因此並無「政治力介入」的問題。
原住民電視台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目前仍在行政院審議中,未來是否獲立法院支持仍在未定之天,但原民會以為設立基金會即無「政治力介入」的問題,恐怕還需要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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