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假日是傳承
2005-08-02
■陳瑩
八月一日「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當天,總統宣布了二項有關原住民族的政策,其一、宣布每年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紀念日」;其二、將原住民歲時祭儀定為民俗節日之一,各該原住民族可放假一天。前者係針對原住民族,後者則配合原住民各族之祭儀進行而設。
原住民傳統祭儀之舉辦及傳承,可以說是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的基礎與指標,因為一個民族文化的集體性、深度性內涵及精神,透過祭儀活動最能夠彰顯與傳承,因此原住民可不可以放假回部落參與其所屬部落的祭儀,攸關原住民族部落的文化傳承,也挑戰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實踐程度。
有關原住民傳統祭儀放假乙事,目前的政策是同意原住民公務員得以公假方式返回部落參加豐年節,但必須是由政府機關所主辦之豐年節歌舞活動,且須經主辦之機關函邀,始得准許。另其問題是,原住民各族的歲時名稱皆不相同,像布農族有射耳祭;泰雅族有祖靈祭;達悟族有飛魚祭等,故不都有也不都用豐年祭名稱。
原住民於其歲時祭儀時間放假回部落參加祭典乙事,實為遲來的文化正義。既然政策是尊重並鼓勵原住民回部落參加祭儀,在放假的天(時)數上也應配合各族各部落祭儀之進行時間來做彈性放假,如有的部落之祭儀活動需要一天以上之時間來進行,例如鄒族之Mayasivi(戰祭),對一個居住台北都會區的鄒族人來說,回家的距離加上祭儀時間(從早上到隔天的活動)之進行,一天的假是無法參與其整個祭儀活動的,這些都應做彈性規定,才不失此一政策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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