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4日 星期三

[蘋果]政院通過《原民自治法》

政院通過《原民自治法》

【何孟奎╱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兌現陳總統競選支票,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各族可成立自治區,位階相當地方政府,實施民族自治,享有人事權與財政權,自主決定其政經文化及其他自治事項。
行政院長游錫堃強調,行政院通過這項法案,就是落實陳總統三年前競選時,與原住民族長老簽定的《和平對等條約》,宣示政府與原住民族建立「新的夥伴關係」。
部落工作隊召集人莫那能表示,組成自治區的形式可以很多,不一定要單一族群,比如魯凱族被包在排灣族?,那就可以在自治區內設一個鄉。
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直言該法「不可行」。他認為,自治區位階太低,理應與台北市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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